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临时政府的什么特点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5 18:30:0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临时政府的什么特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临时政府的什么特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临时政府的什么特点
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主要内容:仿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盖当时的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的野心,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总纲以简洁的文字,将国家的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人民权利义务的保障已有详尽的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大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精神由参议院选举. 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织.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公布施行.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 ①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②临时约法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等义务. ③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受参议院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此外,还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的重要成果,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进步.1914年5月废除,由《中华民国约法》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