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法典体例(如《大明律》、《大清律例》)与唐代法典体例(如《唐律疏议》)相比有什么变化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6 07:15:00
明清法典体例(如《大明律》、《大清律例》)与唐代法典体例(如《唐律疏议》)相比有什么变化
明清法典体例(如《大明律》、《大清律例》)与唐代法典体例(如《唐律疏议》)相比有什么变化
明清法典体例(如《大明律》、《大清律例》)与唐代法典体例(如《唐律疏议》)相比有什么变化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它是对唐前期唐律制定工作的总结,是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成就.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上仿照《开皇律》,把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较合理.
除此之外,《唐律疏议》的一大特色是将律文与疏议(即法律解释)有机结合于一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在编排体例上,采取律疏同条、疏附于律的方式,在每一条文之后,附有对该条的释注疏文.在篇幅上,疏文约占总字数百分之八十.疏文广引博征,既有儒学之经典,又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还有典、令、格、式其他法律形式中的相关内容,目的在于: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记述唐律条文以及篇目的历史沿革和相互联系,解释唐律条文中的某些字词、句子以及注文的含义,区别某些容易混淆的罪名.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是以中央六部名称统辖的新体系
《大明律》共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篇目有:名例一卷,内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二卷,分职制、公式;户律七卷,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户厘;礼律二卷,分祭祀、仪制;兵律五卷,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人命、斗殴、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等;工律二卷,包括营造、河防.
《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分别附于七篇律文之后.《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集明清两代封建法律的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