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里要约的名词解释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9 02:15:55
《经济法》里要约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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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里要约的名词解释
《经济法》里要约的名词解释

《经济法》里要约的名词解释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释义:
本条是对要约的概念的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一项订约的建议要成为一个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谓特定的合同人,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也就是说通过要约的内容,人们能够知道是谁发出的要约.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二)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需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是指要约的内容明确、全面,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而且还要知道未来订立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
(四)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起要约.一旦要约人对要约承诺,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即告结束,合同也就成立了,发出要约的人自然要受已成立的合同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