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中文内容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5 20:44:55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中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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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中文内容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中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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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简介:1871年4月16日由帝国制宪会议通过,宣告德意志帝国是君主立宪制的联邦国家,标志着德意志民族统一运动的最后完成,标志着德国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该宪法在俾斯麦一手包办下由《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修改而成,共14章78条.虽保存很多封建残余,但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德国及其它亚洲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18年德国爆发十一月革命,帝制被推翻,该宪法寿终正寝.
1、联邦领土
第一条 联邦领土由下列各邦组成:普鲁士与洛恩堡、巴伐利亚、萨克森、符登堡、巴登、黑森……律贝克、不来梅和汉堡.
2、帝国立法权
第二条 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
第四条 下列事务属于帝国的监督与立法权范围之内:
1)制定关于迁徙的自由、归化与居住自由、公民权、护照、外侨警务、各种行业,包括保险在内的法规;
2)制定海关与贸易的立法,及关于帝国所需赋税立法;
3)规定度量衡与货币制度,以及制定关于发行有保证金的或无保证金的纸币之基本规章……
7)组织统一保护德国海外贸易、德国航运及其航海旗帜,设立由帝国开支经费的统一的领事馆;
8)铁路事业……
10)邮政、电报事业……
13)关于全部民事、刑事与诉讼法之统一立法;
14)帝国的陆军与海军舰队……
第五条 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的同意.
3、联邦议会
第六条 联邦议会由联邦成员代表组成,其票权分配如下:
普鲁士连同汉诺威、库尔黑森、浩斯敦、拿骚及法兰克福的原有票权共有17票;巴伐利亚6票;萨克森4票;符登堡4票;巴登3票;黑森3票;梅格棱堡-许威林2票;布伦斯维克2票.
4、主席职位
第十一条 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
以帝国名义宣战,必须取得联邦议会的同意,除非联邦的领土或其海岸已遭受攻击……
第十二条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 联邦议会的主席职务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十七条 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八条 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
5、帝国议会
第二十条 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帝国议会议员,就其议员职位而论,不得领取任何薪俸或报酬.
11、帝国军事
第六十一条 在本宪法公布之后,在全帝国内,应立刻全部采行普鲁士的军事立法……
第六十三条 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在平时和战时收皇帝指挥……
第六十八条 如遇联邦领土内有威胁社会安全的情况,皇帝可宣布国内任何地方处于戒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