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库区移民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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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移民简介
三峡库区移民简介
三峡库区移民简介
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1994年6月)
前 言
三峡工程举世瞩目,三峡移民世人关注.1992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届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决议》后,1993年7月,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枢纽工程)》;三峡工程成败的关键在于移民,中央对此十分重视,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第126号令,《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正式施行.随着三峡工程进入正式施工准备阶段,库区移民将开始有计划的实施搬迁.
根据三峡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从施工准备(1993年)开始至第5年(1997年)第一期导流期间,20年一遇洪水坝前水位为78.2米;第6年(1998年)至第十年(2002年)坝前20年一遇洪水位为82.28米;至第11年(2003年),坝前水位为135米,第一批机组发电;到第14年(2006年),水库开始按初期蓄水位156米运行;至第17年(2009年),枢纽工程全部建成.水库坝前蓄水位175米,汛期20年一遇设计洪水回水末端在巴县木洞镇的弹子田,淹没范围涉及湖北、四川两省20个县(市、区).汛后11月份5年一遇设计来水回水末端在江津市羊角滩,淹没涉及重庆市区及江津市部份河滩地.据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委会)会同川鄂两省各级地方政府.于1991年底至1992年6月调查复核,主要受淹实物指标(含秭归县茅坪防护区实物指标)为:直接受淹人口(指房屋被淹的人口,以下同)84.62万人,淹没耕地25.73万亩、园地11.02万亩、河滩地5.8万亩,受淹城镇(城市、县城)13个、集镇114个,受淹工矿企业1599家,以及淹没区的各类专业设施.根据淹没性质,需进行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的县(市、区)有:湖北省的宜昌县、秭归县、兴山县、巴东县,四川省的巫山县、巫溪县、奉节县、云阳县、开县、天城区、龙宝区、五桥区、忠县、石柱县、丰都县、涪陵市、武隆县、长寿县、江北县、巴县;需提出淹没处理规划的有重庆市区、江津市.
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涉及范围广、移民数量太、项目多,持续时间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其中很多单项工程本身就是大的基本建设项目,需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各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才能避免出现大的偏差或失误.为使移民工作科学而有序的进行,《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规定,“建设三峡工程,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商三峡库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按照规划大纲分别编制县(市)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批.”1994年6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邹家华主持会议,研究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问题.会议认为,“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原则,现在要具体明确两省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会议确定,“三峡移民工作从现在起要实行分省负责.经费包干使用.在不突破包干经费的前提下,各县的移民规划,由各省自行审批.”长委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作好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规划大纲是对《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有关规定的量化和具体化,是测算库区移民补偿总投资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地作某些调整.
由于移民安置已进入实施阶段,为了适应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的需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分县(市、区)移民安置规划,分期分批完成.按照1993年6月,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试行的《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大纲》),长委会已会同湖北省,开展了宜昌县、秭归县、兴山县和巴东县的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并于1993年10月底提出规划报告初稿;已会同四川省,开展了城镇新址的地质初步勘察和规划、专业项目复建规划等工作.
鉴于《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已正式颁布施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专门研究了三峡工程移民问题,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1993年12月长江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会议对移民工作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1994年6月18日国务院又专门召开了会议,要求三峡移民工作从现在起实行分省负责,投资包干,限额规划.加之三峡工程移民试点工作已进行了全面的总结,湖北四县的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也积累了经验,正式制定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条件已经具备.据此,长委会对《试行大纲》进行了认真的补充修订,提出《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作为编制规划的指导性文件.
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本大纲规定的淹没处理标准和1991年底1992年6月调查的淹没实物指标,根据投资包干,限额规划的原则,完成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城(集)镇迁建规划、工矿企业改建、迁建补偿投资核算、各类专业项目复建规划,在此基础上编制分县(市、区)分省和全库区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对某些淹没时间晚,以及目前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尚需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项目(包括库尾泥沙淤积等)应在今后继续深入研究.
分省负责、投资包干、限额规划的体制下,为保持规划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库区地质测绘、基础资料和全库综合性的规划工作,继续由长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完成;跨省、中央直属专业项目复建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两省在长委会协助下完成;分省、分县规划以地方政府为主,长委会参加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