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产生的背景,特点及历史地位的比较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6 07:06:17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产生的背景,特点及历史地位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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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产生的背景,特点及历史地位的比较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产生的背景,特点及历史地位的比较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产生的背景,特点及历史地位的比较
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于1804年公布施行.经过多次修订,现仍在法国施行.它最初定名为《法国民法典》 ,1807年改称为《拿破仑法典》 ,1816年又改称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称为《拿破仑法典》,但从1870年以后,在习惯上一直沿用《法国民法典》的名称.
法典内容 《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法典除总则外,分为3编,《法国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条.第一编是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内容颇为庞杂:首先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质权和抵押权法;最后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实际上,该编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立法原则 这部法典可以用3项原则予以概括: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
①就自由和平等原则来说,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第11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②就所有权原则来说,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③契约自治,或称契约自由原则,规定在第1134条中:“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除非该契约违反了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于产生某种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将所有权从一人移转于他人,或者产生某些债务,或者解除当事人先前缔结的债务,或者只是改变已经存在的一些约定.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善意履行,非经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契约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该法典原来规定了对违约债务人的民事拘留),都作为履行契约的保证.基于这些观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契约义务的强制履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履行迟延、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等等.
在《法国民法典》中用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随着100多年来法国政治、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 ,该法典也经过100多次修改,以不断适应新的情况.
法典的影响该法典在不少资产阶级国家里有颇大的影响.首先,在1804年原属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属于它的效力范围的一些国家中适用,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该法典在法国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现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该法典为基础,部分以《巴黎习惯法》为基础.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采用了该法典,不过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其次,有些国家以该法典为蓝本制定本国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是依据该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也是以该法典为范本的 .最后,还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在编纂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该法典的影响,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德国民法典》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 年1 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资本主义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但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在立法技术上, 它与 《 法国民法典》有所不同,用语明确简练 .全文共 2385条,分为 5 编:总则、债务关系、物权、亲属、继承.另附施行法 218 条 ,多系适用法律的规则. 这部法典的部分条文经过多次修改 ,纳粹统治时期修改较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亲属和继承两编修改较大.其他 3编,也为一些单行法所修改或补充 ,但法典基本内容未变.这部法典对一些国家法律影响很大 .瑞士、奥地利、日本、泰国和中华民国时期的中国民法典 ,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这一民法典,因而西方法学界认为 ,《德国民法典》在大陆法系中是与法国法系并立的德国法系的代表性法典.